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
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
【资料图】
作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根据《上
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和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
有限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,
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,基于客观、独立判断的立场,现就相关事项
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
一、关于公司对外担保、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
根据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——上市公司资金往来、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》,
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,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
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,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:
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——上市公司资金往来、对
外担保的监管要求》的有关规定,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。
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,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,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
联方未出现占用公司资金情况。
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,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有效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
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65,000 万元。
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,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总额为 27,815.88
万元,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.38%,占总资产的 3.34%,其中公司对控股
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27,815.88 万元。
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。除此之外,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况。
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,并及时予以公告,符合法定程
序。
公司不存在违背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——上市公司资金往来、对外担保
的监管要求》规定的情况。
二、关于与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管委会签署《项目招商协议》的事项
经核查,我们认为:本次公司拟在武汉市洪山区投资建设新能源产业园项目,
如果能成功获得项目用地,可以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,扩大公司新能源业务产能
规模,完善公司产业布局,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,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
展需要。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,符合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,不存在损害公
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,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。
三、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
经核查,我们认为: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,符合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《公司章程》等规定,有利于
提高资金使用效率,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,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,不
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,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
规。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,最高额度合计不超过
人民币 3 亿元。
四、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事项
经核查,我们认为: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能够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
据进行统筹管理,有利于盘活公司资金,优化财务结构,提高资金利用率。决策程
序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,
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我们同意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。
(本页无正文,仅为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
意见签字页)
独立董事签名:
陈燕燕
曾凡跃
代冰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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